發起人在發起設立基金過程中的行為稱為發起行為。如果基金成立,因為基金發起人行為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轉由基金承擔,如果基金不成立,發起人行為所引起的權利和義務由自己承擔。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基金發起人享有如下權利:
1、申請設立基金;
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
3、取得基金收益;
4、依據有關規定轉讓基金單位;
5、監督基金運營情況,獲取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6、參與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後的剩余資產;
7、法律法規認可的其他權利。
同時,基金發起人需要履行如下義務:
1、公告招募說明書;
2、在基金設立時認購和在存續期內持有符合規定的比例的基金單位;
3、遵守基金契約;
4、承擔基金虧損或者終止時的有限責任;
5、不能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6、基金不能成立時及時退還所募集資金本息和按比例承擔費用;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