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經業主壹致決定,可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的局部維修、更新改造。小區的公共區域,如電梯、屋頂等,特別容易陳舊甚至老化。只要業主同意,維修資金可以用於維修和保護。所謂“* * *有部分”,是指單幢房屋內的業主或者單幢房屋內的業主以及與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分。所謂“設施”,是指住宅所有權人和相關非住宅擁有的附屬設施設備。顯然,維修基金應當專款專用,其使用範圍是有明確限制的,不包括小區專屬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八十壹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歸業主所有。經業主同意,可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的局部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