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是指具有平等地位主體的基金當事人在基金活動中,為規範其間的權利、義務,依意思表示壹致而形成的契約或協議。基金合同是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法律淵源之壹。是基金經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發起人為設立投資基金而訂立的用以明確基金當事人各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書面文件。投資者繳納基金份額認購款項時,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此時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合同為格式合同,其條款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擬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不是與基金份額購買人協商訂立的條款。
基金合同的主要內容,至少應包括:
(壹)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四)爭議解決方式;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這也是基金合同摘要必須具備的內容。基金合同摘要就是基金合同的綱領性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