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二:郭虹房地產公司在房產銷售過程中只收取5000萬元的房款,其他相關收款資金由郭虹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物業管理公司收取1%的手續費。郭虹物業管理公司的稅負為:應交營業稅10× 5% = 0.5(萬元),應交城建稅0.5× 7% = 0.035(萬元),應交教育費附加0.5× 3% = 0.015(萬元),該物業管理公司的流轉稅稅負*郭虹房地產公司的稅負為:應交營業稅5000× 5% = 250(萬元), 應交城建稅250× 7% = 17.5(萬元),應交教育費附加250× 3% = 7.5(萬元),本公司流轉稅負擔250 * *。
房地產公司和物業管理公司的總稅負為0.55+275 = 275.55(萬元)。
方案壹比方案二多承擔了330-275.55 = 54.45(萬元)的流轉稅。可見,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對房地產公司在銷售過程中的業務進行必要的劃分,既可以減少房地產公司的稅收支出,又不會增加物業管理公司的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