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男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壹次性補繳的年限不得超過10年,補繳時間不得早於所在市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的時間,其中個體工商戶補繳時間不得早於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時間。
補繳後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滿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延長繳費的具體辦法按國家和山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可壹次性補繳15年,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三)在計算養老金待遇時,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有關規定執行,70周歲以上人員統壹按70周歲的計發月數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