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現行新會計準規定,則“價格調節基金”不在“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本科目核算。
因此,“價格調節基金”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價格調節基金
貸:其他應付款-價格調節基金
上交時:
借:其他應付款-價格調節基金
貸:銀行存款
如果不采取計提方式,上交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