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壹條
住宅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涉及未出售的商品房、非住宅房屋或者公有住房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按照未出售的商品房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