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標準:
(1)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鄉個體工商戶及有營業收入的事業單位,按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1%征收;
(2)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06%征收,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06%征收。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租賃公司、典當、拍賣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0.1%征收;
(3)凡有固定工資收入的職工,按月工資收入分檔次壹次性征收;月收入250元以上,400元(含4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征收40元;月工資收入4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征收60元;農村個體工商業戶按每戶每年30元征收;城鎮個體工商業戶按每戶每年60元征收;
(4)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按當年收入總額的3%征收;
(5)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
具體征收的標準要咨詢當地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