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付的公路救助基金由責任人償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的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喪葬費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16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機動車不明、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施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被侵權人人身傷亡需要支付施救、喪葬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