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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資格

法律分析:由於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資產安全運作中的特殊作用,各國(地區)的基金監管法規都對基金托管人的資格有嚴格要求,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具備壹定條件的商業銀行、信托公司等專業性金融機構擔任。

法律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三十三條 擔任基金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凈資產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 

  (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