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傷保險中的差額補償,是針對壹至六級傷殘工傷職工而言,壹是按月發給的傷殘津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按當地最低工資發放;二是養老金補差,壹至四級工傷職工退休時,改發停發傷殘津貼,改發基本養老金,按養老保險政策規定計算處理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其時領取的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