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標準以上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根據醫院的不同等級支付,三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88%,個人自付12%;二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91%,個人自付9%;壹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94%,個人自付6%;退休人員個人自付比例分別降低三個百分點。參保人員在精神專科醫院治療精神疾病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95%。
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合理醫療費,由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支付符合規定費用的90%,個人自付10%。
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的:參保人員住院期間使用乙類藥品和部分支付的診療項目(不含醫用材料)個人自付部分,由公補資金對壹般公務員補助80%,醫療照顧公務員補助95%;住院起付線部分,公補資金對壹般公務員補助85%,醫療照顧公務員補助95%;起付線以上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公補資金對壹般公務員補助85%,醫療照顧公務員補助95%;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保內個人自付部分,公補資金對壹般公務員補助90%,醫療照顧人員補助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