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各類機構投資者和個人依法設立法人和合夥創業投資企業。鼓勵行業骨幹企業、創業孵化器、產業(技術)創新中心、創業服務中心、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創業創新資源豐富的相關機構參與創業投資。鼓勵有資本實力和管理經驗的個人通過依法設立壹人公司從事創業投資活動。鼓勵和規範創業投資母基金的市場化運作和專業化管理。
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建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各類金融機構的長效、市場化合作機制,進壹步降低商業保險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的門檻,推動投貸聯動、保險聯動、投債聯動等新模式發展,不斷加大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融資支持力度。加強“防火墻”相關制度建設,有效防範道德風險。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穩妥開展M&A貸款業務,提高對創業企業並購重組的金融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