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顯示,業績報酬的提取應當與資產管理計劃的存續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資運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頻率每半年不得超過壹次,提取比例不得超過業績報酬計提基準以上投資收益的60%。
業績獎勵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運作過程中,根據運作情況,提取壹定比例的收益作為業績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