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應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企業儲備基金。
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應當用於本企業職工的非經常性獎金或各種集體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設施等資產不得作為本企業的財產。外商投資企業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業董事會決定。其中,外商投資企業不得提取企業發展基金,其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當抽逃金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不得抽逃。新準則實施後,“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利潤回報投資”科目的余額應轉入“盈余公積”科目,成為盈余公積三個明細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