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造成油汙損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責任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為取得法律規定的責任限制的權利,應當向海事法院設立油汙損害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的申請可以在起訴前或者訴訟中提出,但最遲應當在壹審判決作出前提出。
申請人向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數額、理由,以及已知的利害關系人的名稱、地址和通訊方法,並附有關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壹百零五條
海事法院受理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向已知的利害關系人發出通知,同時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發布公告。
通知和公告包括下列內容:
(壹)申請人的名稱;
(二)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三)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事項;
(四)辦理債權登記事項;
(五)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項。第壹百零八條 準予申請人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後,申請人應當在海事法院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