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成立要經歷四個過程:募集期、封閉期、運作期和開放期。
基金募集期是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募集期限,壹般為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壹至三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在此期間,基金公司將通過基金直銷部、證券公司、銀行等代銷機構以及第三方機構銷售基金。在基金募集期間,投資者只能購買基金,也叫基金認購。投資者認購基金的價格按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為1元。本基金的總認購份額為基金招募說明書約定的金額。如果提前達到份額數,基金募集期可以提前結束,超過限額的募集份額稱為超募;如果募集的規模沒有達到事先公布的最低規模,基金就不能成立。認購款原路返回投資人。
募集完成後,基金將進入不超過三個月的封閉開放期。之後根據基金合同,進入開放期。
基金開放期又稱基金開放日,是投資者辦理開戶、申購、贖回、銷戶、掛失、轉入等壹系列業務的工作日。開放式基金只能在基金開放期間贖回。我國開放式基金開放日為交易所開市的正常交易日,辦理時間為股市開市時間。
因此,基金的募集期和建倉期都是運作過程中的某個階段,兩者之間沒有具體的區別和聯系。溫馨提示: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