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也就是說,生育津貼不會低於單位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多胞胎可加15天,每多生壹個嬰兒可加15天。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或流產的醫療費用,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