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建立健全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規範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設置、補充和動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是指為實現宏觀調控目標,保持年度間政府預算的銜接和穩定,各級壹般公***預算設置的儲備性資金。各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不得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提出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設置、補充和動用的具體方案,報經同級政府同意後,編入本級預決算草案或者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法律依據:《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壹般公***預算資金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時,列壹般公***預算支出的“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科目;政府性基金預算調出資金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時,列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的“政府性基金預算調出資金”科目。
動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時,應當編入壹般公***預算收入,列壹般公***預算收入的“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科目。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