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確定”。
意見指出,確定失業保險待遇具體標準,要統籌考慮失業人員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求和失業保險基金安全運行,堅持“保生活”和“促就業”相統壹,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需求,防止待遇水平過高影響就業積極性。
意見提出,在確保基金可持續的前提下,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各省要適當提高失業保險水平,分步實施,逐步將失業保險費標準提高到最低工資標準的90%。各省要發揮省級調節基金的作用,加大對基金支持薄弱的統籌地區的支持力度。
希望能有更多的政策落實到百姓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