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參合農民在區屬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其住院費用可實行先預交,出院時結算報銷。出院後,由鎮(辦)衛生院提供的病人住院資料,墊付資金報銷,按審核資料填寫《農村合作醫療住院醫藥用報銷審批表》,每月將報銷情況報區經辦中心審核集中壹次。
三、參合農民通過轉診到區外住院治療的,與醫療機構全額結算,出院後壹月內,將報銷相關材料交區合療經辦中心申請補助,區經辦中心將對區外材料兩月進行壹次審核。
四、區屬定點醫療機構要按規定時間至區合作醫療經辦中心報銷。
五、參合農民在區級以上醫院住院後,辦理補償手續時就提供以下的資料:
1、住院病歷復印件、診斷證明原件;
2、治療費、檢查費、藥品費等費用明細清單;
3、醫藥費原始發票;
4、轉診住院的轉診審批單(在外打工或上學的參合農民報銷時應出示其單位打工證明或學校證明);
5、合作醫療證和病人身份證或戶口本。
六、下列情形發生的費用不得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