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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醫療保險統籌支付標準

1,起付標準:在定點醫療機構,壹個年度內首次住院或急診搶救的起付標準為600元、500元、400元及以下。

2.支付比例:統籌基金最低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等級和診療項目類別,實行分段計算、累計支付。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急診費用累計超過1,000元的部分,支付50%,支付限額為2400元。

3.大額醫保基金支付:大額醫療費用,大額醫保基金支付95%,轉外地支付90%。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本人根據醫囑使用乙類藥品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診療項目費用時,需支付10%,大額醫保基金支付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