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77號)和有關規定,
1、建設單位應在辦理建築工程項目報監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按照相關批準文件或規劃審批確定的建築工程項目建築面積,預繳專項基金。
借:其他應收款—預繳的專項基金,
貸:銀行存款,
2、預繳的專項基金,根據建築工程中對新型墻體材料的實際使用量,實行多退少補。
預繳的專項基金返退,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市、區縣墻材管理部門審核後,通過本市非稅管理信息系統提出申請,由同級財政部門開具《上海市非稅收入退還書》,將返退款項劃入繳款單位賬戶。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預繳的專項基金,
建設單位清算返退後實際繳納的專項基金,計入建築安裝工程成本
借:開發成本,
貸:其他應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