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銷售機構制作的公募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事先經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和合規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審查,出具合規意見書,並自向公眾分發或者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工商註冊登記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機構備案。
2,是基金產品的宣傳推介,要對基金產品的收益特征、風險屬性進行準確、全面和充分的披露,不得片面強調收益而無視風險提示。基金產品的宣傳推介材料應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銷售機構制作,其他任何機構不得擅自制作基金產品的宣傳推介材料。
3,是互聯網平臺在為客戶提供理財賬戶服務時,營救其客戶賬戶收益的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做全面、真實、準確的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
4,原則性要求:制作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其內容負責,保證其內容的合規性,並確保向公眾分發、公布的材料與備案的材料壹致。禁止性要求: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如“凈值歸壹”“坐享財富增長”等; 詆毀他人及預測業績,但是可登載過去的業績; 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 誇大或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可能使投資者認為沒有風險的詞語或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如“欲購從速”; 登載單位或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5、貨幣市場基金宣傳的要求 說明投資者購買貨幣市場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者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不保證基金壹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