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參與者:
為規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申購贖回,滿足特定機構投資者的資金配置需求,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修訂了《特定機構投資者參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申購贖回指引》的有關規定, 並將規則名稱調整為《特定機構投資者參與證券投資基金申購贖回指引》現公布新修訂的《特定機構投資者參與證券投資基金申購贖回指引》(詳見附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65438年10月20日發布的《刊登公告》(上證字[2012]225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特定機構投資者參與證券投資基金申購贖回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