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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Xi安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和標準是什麽?

法律分析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為2021年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屆滿後未就業,且繳費未滿壹年或因本人原因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失業人員只能享受壹次,最長不超過6個月。參保繳費滿1年的,按照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發放,繳費不滿1年的,按照50%發放。領取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其他待遇,不辦理異地安置,不減少參保繳費年限。失業補貼又稱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是對失業人員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需求。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1)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三)已按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4)有崗位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人員。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已繳費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您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