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的,從其規定。當事人可以同意對合同的有效性附加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基金募集期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準規模的80%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核準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募集期屆滿之日起65,438+0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進行驗資,並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65,438+00日內向國務院作出驗資報告。
這說明基金合同不同於壹般合同,它不是成立就生效的。根據本法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基金合同中載明的基金募集要求是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基金備案程序是基金合同生效的必經程序。因此,只有基金募集符合法定條件,且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才能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