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購房者在2008年7月31日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為住宅(含別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0元。
(二)購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2008年2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為住宅(含別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0元。
(三)購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購買的房屋在2008年2月1日後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或者購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已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的,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為高層(有電梯)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05元、多層(無電梯)住宅(含別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77元。獨立非住宅物業可參照高層(有電梯)住宅的標準交存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