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障基金”不單單指醫療保險基金,除了基本醫保包含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外,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專項基金也包括在內。
2019年4月11日,國家醫保局在官網正式公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條例(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標誌著首部醫保基金監管方面的法規即將出臺。
征求意見稿中首次將參保個人的義務進行了明確,要求其不得將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出租(借)給他人;不得偽造變造證明材料騙取醫療保障基金。對於偽造變造者,將暫停其聯網結算待遇不超過12個月,並處違法數額5倍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給予公開曝光、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等懲戒措施
《條例》主要明確了醫保基金使用監管的四個重要方面
1.監管主體
醫保基金使用主體主要包括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和參保人員;醫保基金監管主體除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外,還包括與此項工作有關的各部門等。《條例》第九條還特別提出“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壹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準化、規範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為強化具體負責基金使用管理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建設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