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由承辦人作出。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轉讓,除考慮土地增值稅外,另由承辦者繳納契稅。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流轉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3)房屋銷售:
即以貨幣為媒介,賣方將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
下列特殊情況視為買賣房屋:
(壹)以房產抵債或者以實物交換房屋的,產權人應當按照房屋現值繳納契稅。
(二)投資不動產或者轉讓股權,以自有不動產作為股份投資於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免征契稅。
(3)購買房屋、拆除材料或者重建新房的,應當照章納稅。
房子贈與人不交土地增值稅,受贈人要交契稅。
房屋交換在計算契稅時,要註意是否過戶是壹個重點。
承擔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征收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所以二手房賣方已經交了契稅,買方還要再交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