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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運營機構進行自律管理以履行其應盡義務的機構有哪些?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五條,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登記結算機構以及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資產管理業協會等自律組織(以下簡稱行業協會)對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情況進行自律管理。

此外,第五條還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對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2016 12 12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自07年7月17日起施行。《辦法》在法律法規的層級、經營機構所需義務的覆蓋範圍、對普通投資者的特殊保護、監管以及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等諸多方面更加嚴格,對證券經營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