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商品住宅、非住宅的業主應當按照自有物業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適時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