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接受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經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未達到傷殘等級的,可以享受以下工傷待遇:
(1)醫療費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
(2)停工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按工傷職工當地標準支付夥食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