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壹)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在證券業務、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方面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聲譽,最近三年無違法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健全的內部審計監控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