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隊老年運動員、教練員關愛基金實施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體現國家對在體育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老運動員、老教練員的關懷,鼓勵老運動員、老教練員不斷攀登體育高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老運動員,是指已辦理退役手續,代表國家隊參加比賽,並取得下列成績之壹的運動員。老教練員是指已辦理退休手續,在國家隊執教期間從事運動員訓練兩年以上,並取得下列成績之壹的教練員:
(壹)1978 12月前獲得世界冠軍、打破(超過)世界紀錄(非奧運項目首次打破世界紀錄)或首次攀登珠峰;
(二)1978 12月前,為我國體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在國內外有較大影響;
(3)經過1979,1個月,已獲得奧運會前三名,奧運會項目世錦賽,奧運會項目世界杯,亞運會,非奧運會項目世錦賽,世界杯。
第三條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設立“國家隊老年運動員和教練員關愛基金”,為老年運動員和教練員提供資助。
第四條關愛基金的分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和關愛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體育總局委托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具體負責關愛基金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