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此外,女職工懷孕4個月內流產的,還將享受15天產假。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各地區可能會有額外的產假激勵措施。如浙江省第壹胎產假延長60天,第二胎或第三胎產假延長90天。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
產假的計算方法:
1.根據國家規定,產假基本天數為98天,其中產前假15天,產後假83天;
2.如遇難產,可增加產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按照多胞胎數增加相應天數的產假,每增加壹個嬰兒增加15天;
4.根據地方政策,部分地區會有額外的產假福利,比如延長產假天數;
5.產假開始時間壹般為預產期前15天,但具體休假時間可根據醫囑和個人身體情況調整。
綜上,女職工可提前請假15天,享受產假98天,根據情況可增加15天,多胞胎可增加15天。此外,流產不滿4個月的女職工也可享受15天產假。根據法律法規,各地區還可能給予額外的產假獎勵。產假期間,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可以獲得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