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特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互助。保險是多數人在互助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是集合多數人的力量來分擔少數人的危險的保障措施。保險的核心在於,大部分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設立保險基金,賠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因此,互助是保險制度的基礎。
2.保險的補償性。它是由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在未來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保險人賠償事故損失的壹種制度。在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保險的補償性表現是不同的。前者是按照賠償原則對損失進行經濟補償,後者是按照約定的金額進行賠付。
3.保險的運氣。也稱為保險損益。在保險中,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是確定的,而保險人賠償或支付保險費的責任是不確定的,取決於不確定的危險是否發生。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將承擔賠償或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如果沒有保險事故,保險人只會收取保險費,而沒有保險責任。這就是保險的運氣。
4.保險的自願性質。又稱保險的契約性,是指保險需要通過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而發生。保險合同作為合同的壹種,以合同自由為最高原則,保險公司和他人不得強迫他人訂立保險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除外)。
5.保險儲蓄。這主要體現在壽險上。壽險的壹個特點是通過保險儲存壹部分真實收入,以備急用或年老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