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約定不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爭議解決機制。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壹條
目前法律法規對私募沒有強制托管要求,也就是說,基金合同約定托管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不選擇托管的,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建立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保障私募基金的財產安全。
註意,雖然沒有規定要求私募基金托管,但根據資料顯示,有相當壹部分私募基金選擇了托管。截至今年6月底,中基協已註冊私募基金管理人19709人。在已發行的66649只註冊私募基金中,有48136只私募基金選擇了托管機制,約占72.22%。也就是說,超過70%的註冊私募基金選擇了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