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營業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唱等方式欺騙觀眾。
前款所稱對口型、假唱,是指演員在表演過程中,以預先錄制的歌曲、音樂代替現場演唱和表演的行為。
演出主辦單位應派專人監督演唱和演出,並做好記錄備查。記錄的內容包括演員、樂隊、曲目的名稱,演唱和演奏過程的基本情況,由演出主辦方負責人和監制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