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有十二種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壓(ⅱ、ⅲ期)、慢性肝炎(甲肝除外)、惡性腫瘤、冠心病、帕金森病、腦中風後遺癥(包括腦梗塞、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慢性支氣管炎(包括支氣管哮喘)、慢性腎炎(包括腎功能不全)、類風濕性關節炎、全身性疾病。
2、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以上4萬元的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