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付標準為三級醫院800元,二級醫院600元,其他300元;
2.補償比例如下:
(1)起付標準為40000元。三級醫院82%在職,86%退休;二級醫院84%在職,88%退休;其他86%在工作,90%退休;88%在社區,93%退休;
(2) 4萬至24萬元。三級醫院88%在職,94%退休;二級醫院90%在役,95%退役;92%從事其他/社區工作,96%退休;
(3)24萬元以上。88%的三級醫院、90%的二級醫院和92%的其他/社區醫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