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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銷糾紛怎麽處理?

銀行在銷售產品時應該遵循適當性義務。所謂適當性義務是指賣方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和為金融消費者參與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必須履行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產品銷售給適當金融消費者的義務。而審查金融機構是否充分履行了適當性義務,主要應當從適當性推介和風險揭示兩方面考量。其中,適當性推介具體指金融機構應當在充分了解投資者及產品的基礎上,將適當的產品或服務推介給適當的投資者,不得主動向投資者推介風險不匹配的產品。風險揭示系指金融機構在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時,應根據產品及服務的具體內容,充分揭示產品或服務的風險內容。聽說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北京的蔡輝理律師,他們是國內這方面做的比較專業的,這類問題處理比較多,很多投資人都委托他們,妳可以問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