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逾期未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海關法》第六十壹條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海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逾期未繳納稅款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下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從其暫停繳納的保證金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變賣被扣押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