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單位新調入職工從調入職工發放工資之日起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每年7月份調整的基數按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進行調整,而當年6月65438+10月1日新調入的職工,按調入後的月工資收入或實際發放工資收入的當月發放。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新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應當自調入職工發放工資之日起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