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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的社會保障救助政策

法律分析:根據有關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湖北省除外)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除中小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免除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和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減收期限不超過3個月。此外,湖北省可免除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繳納三項社會保險的費用,免除期限不超過5個月。再者,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以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法律依據:關於階段性降低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1。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湖北省除外)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份)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資金承受能力,免除中小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免除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和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減收期限不超過3個月。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除各類參保單位(不含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納部分,免除期限不超過5個月。3.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以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