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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及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在印花稅征收上有何具體規定?

壹、對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規定:“二、關於印花稅問題

1.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4permil;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2.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企業,下同)買賣基金單位,在1999年底前暫不征收印花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單邊征收問題的通知》(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壹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壹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