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紅利再投資,俗稱滾動計息,是指當基金以現金方式支付紅利時,基金持有人直接以當日基金價格將紅利所得現金用於購買基金,增加原基金份額。對於基金管理人來說,紅利再投資沒有現金流出,所以紅利再投資通常不收取申購費用。基金經理鼓勵投資者多投資,所以壹般規定紅利再投資不收費。如果投資者在獲得現金分紅後還想追加投資,將被視為新增認購,需要繳納認購費。所以選擇紅利再投資有利於降低投資者的成本,紅利再投資也可以像買個股壹樣操作。
法律依據:《證券法》第二十五條: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對其經營和收益的變動負責;投資者要對這種變化引起的投資風險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