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壹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零售藥店,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50%,個人支付50%;
2、在二級及相應醫療機構就醫,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40%,個人支付60%;
3、在三級及相應醫療機構就醫,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35%,個人自負65%。
溫州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1.持有社會保障卡和市民卡的市民在溫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就醫或購藥,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直接支付給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
2、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部分在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按規定核算。
(1)普通門診醫療費用
(2)特殊疾病和慢性病的門診醫療費用
(3)住院費用
(4)其他醫療費用
3.被保險人因病確需前往溫州診治的,由經辦機構在轄區內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
(1)普通門診醫療費用
(2)特殊疾病和慢性病的門診醫療費用
(3)住院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