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基金由以下項目組成:
(壹)企業繳費;
(二)職工個人繳費;
(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第十五條企業每年的繳費不得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繳費總額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協商確定。
職工個人繳費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六條企業年金實施後,如果企業遇到經營虧損、重組兼並等情況。,且當期不能繼續繳費的,可與職工協商後停止繳費。無法繼續繳費的情形消失後,企業和職工可以恢復繳費,暫停繳費時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企業年金計劃進行補繳。逾期付款的期限和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暫停付款的期限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