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以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之間有近親屬關系的董事總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的1/3;其他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不在基金會擔任專職職務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領取報酬,從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1/3。